2007年8月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网上擅发信息企业依法维权
陈蕾 葛东方

  日前,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在网络上擅自登载某企业信息引起的名称权纠纷案件。
  原告某香料公司是一家大型专业企业。2006年10月,原告发现台州某网站中出现与原告同名称的公司简介和另一与原告企业名称相似的某香料公司的主页,两公司的总经理及联系方式相同,但均与原告公司情况不符。原告认为,原告公司名称经依法登记即在特定区域和行业内具有排他的效力。被告某信息咨询中心通过网络擅自将原告企业名称及未经核实的相关资料公开登载,并且提供了错误的联系方式及公司链接,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
  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网站中与原告有关的相关企业信息,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其他各项因本案纠纷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保存证据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合计3160元。
  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陈蕾 葛东方)